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3151

 

 

 

 苏州大学

 

苏大研〔201817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学校2018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8428   

 

 


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

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1. 为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提升研究生学术品位和素养,贯彻《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研〔20145号)、《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通知》(苏教研〔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和中长期办学定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 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包括出国(境)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考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比赛或演出等,是研究生拓展国际视野、接触科学前沿的重要途径,也是评价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核心依据。

  3. 2018级开始,所有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不含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一般须赴海外连续研修不少于3个月,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

  4. 国家一流学科、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学科、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每年具有一年左右海外研修经历者比例一般须达到本年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三分之一。

  5. 鼓励硕士研究生出国(境)参与各种形式国际交流。对于参与国际交流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人数达到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15%以上的学科,学校给予所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奖励。

  6. 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经费、一流学科经费、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省优势学科经费、学校(包括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外合作项目经费、学校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和导师科研经费等。

  7. 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 国家及省派出部门资助的标准,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

    3. 国家一流学科、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学科和省优势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其海外研修由所在学科经费资助。出国研修资助标准为1万元人民币//月;港澳台地区研修资助标准0.6万元人民币//月。

    4. 学校国际交流奖学金。

      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数学除外):出国研修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0.5万元人民币/生月,导师配套资助0.5万元人民币//月。

      人文社科类和数学类博士研究生:出国研修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0.7万元人民币/生月,导师配套资助0.3万元人民币//月;港澳台地区研修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0.6万元人民币//月,导师配套资助0.1万元人民币//月。

      硕士研究生:出国研修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0.5万元人民币//月;港澳台地区研修3个月及以上,资助标准为0.4万元人民币//月。

    5. 上述各类资助经费不可兼得。

    6. 导师科研经费和第三方经费资助标准,参照第2点执行。

  8. 研究生出国(境)前,必须在线办理研究生出国(境)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派出。

  9. 各类资助经费包括研究生海外研修期间根据所在国家(地区)和研修单位要求购买的相关保险。研究生出国(境)进行海外研修,到达访学目的地后必须及时购买相关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自理。在到达访学目的地后的十天内,必须向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相关保险凭证。

  10. 研究生出国(境)前,必须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研修任务。在海外研修期间,应加强与外方导师、团队和同学的沟通与合作,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11. 博士研究生海外研修结束后,必须提交详细的海外研修总结报告、外方导师评价表以及本人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由研究生院、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共同组织考核。接受资助的研究生未完成研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国别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回国者,必须归还资助费用。

  12. 赴英语国家研修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其英语课程可直接申请免修免考。

  13. 学校每年1215日前完成相关数据的统计。学校依据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增加或扣减其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并作为本年度研究生教育综合考核、国际化教育特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1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关于推进研究生国际交流和海外研修的实施办法》(苏大研〔20173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5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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