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本科生的退费管理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培训机构退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外教育学院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退费规定。
1.长期进修生交费后,因各种原因要求退费的,其注册费和报名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2. 长期进修生交纳学费后,因特殊情况申请退费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计退剩余的学费。退费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退费手续日期计算。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1)在正式开始上课前申请退费的,退还其全额学费。
(2)正式开始上课后一个月(自然月)以内申请退费的,扣除一个月学费人民币2500元。
(3)一个月到两个月内申请退费的,扣除两个月学费人民币5000元。上课两个月后,原则上不再接受退费申请。(只修一门课的学生退费标准参照长期进修生标准)
3. 第二条规定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学生本人患重病或学生家庭或工作发生重大变故,短期内无法继续学习。
4. 住宿费只有在学生办理了退学手续之后可以按月计退剩余的费用,其他情况原则上一概不予退费。
备注: 学历生缴纳学费后,学习期间经批准休学、退学,休学、退学期间的学费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