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与处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08浏览次数:18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道德修养、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国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对外国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外国留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受理外国留学生的听证要求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条学校在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外国留学生本人可以对处分依据的事实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听证要求。受理外国留学生听证要求参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涉及外国留学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所)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院(系、所)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后,处分决定即生效。

外国留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在该生宿舍或登记的住宿地点,由两位老师或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本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决定的执行。受理外国留学生申诉参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外国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苏省教育厅在接到外国留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外国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凡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尽快离境。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院(系、所)、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条对外国留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院(系、所)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院(系、所)负责归档,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归档。

 

    备注:语言生的各项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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