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外国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外国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参加经批准成立的校内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外国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外国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外国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外国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外国留学生勤工俭学仅限于教育单位。
第六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外国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政府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